logo
首页/ 资讯中心/ 行业资讯
自2000年以来国家政策文件鼓励支持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的相关内容摘要

(转载自EMCA)


2000年6月30日,原国家经贸委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司发出了《关于进一步推广“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的通告》,首次提出在全国推广合同能源管理机制,是我国第一个由国家节能主管部门发出的推广“合同能源管理”的文件。


2001年10月10日,原国家经贸委发布的《能源节约与资源综合利用“十五”规划》中提出“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新机制,提高节能技术服务水平,促进先进实用技术在中小企业的推广应用”;“转变政府职能,必须探索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推动能源节约与资源综合利用的新机制,包括合同能源管理的技术服务机制,以克服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推广中的市场障碍”。


2004年4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开展资源节约活动的通知》中提出“推行合同能源管理、节能融资担保等新机制,培育和发展节能节水技术服务体系,为企业提供节能节水技术服务”。


2004年11月2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中要求“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等市场化服务新机制等措施”。


2005年6月27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工作重点的通知》,提出“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和节能投资担保机制,为企业实施节能改造提供诊断、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一条龙服务”。


2006年4月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发布《关于印发千家企业节能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中提到“重点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为千家企业节能改造提供诊断、融资、设计、改造、运行、管理‘一条龙’服务”。


2006年7月25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八部门发布《“十一五”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实施意见》中提出:“推广合同能源管理市场化机制,提高节能技术服务中心的服务水平和市场竞争力”。


2006年8月6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中要求“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推进企业节能技术改造”。


2007年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联合发布《中国节能技术政策大纲(2006年)》,提出“8.5 培育发展节能技术服务市场。加强节能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建立完善节能技术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发展节能服务产业,促进节能技术服务机构转换机制、创新模式和拓宽领域“。


2007年6月3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印发关于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中指出“培育节能服务市场,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重点支持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为企业以及党政机关办公楼、公共设施和学校实施节能改造提供诊断、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一条龙服务”。


2007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该法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六十六条中提出“国家运用财税、价格等政策,支持推广电力需求侧管理、合同能源管理、节能自愿协议等节能办法。”首次将推广合同能源管理机制正式写进了节能法。


2008年7月15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2008年节能减排工作安排》(国办发〔2008〕80号)中要求“研究提出《关于加快发展节能服务业的指导意见》,培育节能服务市场,鼓励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为中小企业、公共机构实施节能改造”。


2008年10月1日,国务院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开始施行。《条例中》提出:公共机构可以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委托节能服务机构进行节能诊断、设计、融资、改造和运行管理。


2009年12月3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 ),附件“节能减排技术改造”要求:“具有独立法人资质,且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的节能减排技术服务公司以合同能源管理的形式,通过以节省能源费用或节能量来支付项目成本的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


2010年4月2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意见》(国发办[2010]25号)。该文件被视为合同能源管理的里程碑式文件。文件提出了加快合同能源管理发展、积极发展节能服务产业的战略意义,明确了节能服务产业的发展目标,并从财政奖励、税收扶持、完善会计处理制度、改善金融服务四个方面支持合同能源管理的发展。


2010年6月3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出台的《关于印发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0]249号)中,中央财政决定在2010年安排20亿元,用于支持节能服务公司采取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在工业、建筑、交通等领域以及公共机构实行节能改造。


2010年8月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国家标准《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 24915-2010)发布。该标准是首部合同能源管理的国家标准,规定了合同能源管理相关术语定义和技术要求,并提供了节能效益分享型参考合同文本。


2010年12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 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中规定,“对于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增值税、营业税暂免,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


2011年6月27日,交通运输部印发《公路水路交通运输节能减排“十二五”规划》(交政法发〔2011〕315号)中提出:“提升交通运输领域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水平”;“在各类交通公共建筑项目中率先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等新机制,发挥政府部门节能减排的表率作用”。


2011年8月30日,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印发《公共机构节能“十二五”规划》(国管节能〔2011〕433号)中提出:“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完善公共机构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补贴政策和节约资金留成激励措施,带动社会资金投入公共机构节能领域,促进节能服务产业的发展”。


2011年8月31日,国务院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将合同能源管理推广工程列入“十二五”节能重点工程。


2011年9月8日,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环境保护部、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等十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国际化发展的指导意见》(商产发〔2011〕310号),文中提出促进商业模式创新。支持借鉴和引进国际先进商业模式,鼓励合同能源管理、专业化环保服务等商业模式的创新和发展。


2011年11月1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文件将合同能源管理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并提出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


2011年12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1号),文中提出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免征增值税。


2012年6月16日,国务院印发《“十二五”节能环保产业发展规划》(国发〔2012〕19 号),要求“大力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特许经营等节能环保服务新机制”;“大力发展以合同能源管理为主要模式的节能服务业,不断提升节能服务公司的技术集成和融资能力。鼓励大型重点用能单位利用自身技术优势和管理经验,组建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推动节能服务公司通过兼并、联合、重组等方式,实行规模化、品牌化、网络化经营。鼓励节能服务公司加强技术研发、服务创新和人才培养,不断提高综合实力和市场竞争力”。


2012年8月6日,国务院印发的《节能减排 “十二五”规划》(国发〔2012〕40号)中要求:“(实施)合同能源管理推广工程。扎实推进《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的贯彻落实,引导节能服务公司加强技术研发、服务创新、人才培养和品牌建设,提高融资能力,不断探索和完善商业模式。鼓励大型重点用能单位利用自身技术优势和管理经验,组建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支持重点用能单位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公共机构实施节能改造要优先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加强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融资扶持,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提供灵活多样的金融服务。积极培育第三方认证、评估机构。到2015年,建立比较完善的节能服务体系,节能服务公司发展到2000多家,其中龙头骨干企业达到20家;节能服务产业总产值达到3000亿元,从业人员达到50万人。‘十二五’时期形成6000万吨标准煤的节能能力”。


2013年1月1日,国务院印发《能源发展“十二五”规划》,提出“实行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等市场化节能机制”。


2013年5月24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文中将合同能源管理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附件3《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免征增值税。


2013年8月1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意见》,提出“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特许经营、综合环境服务等市场化新型节能环保服务业态”;“用能单位广泛采用‘节能医生’诊断、合同能源管理、能源管理师制度等节能服务新机制改善能源管理”;“支持重点用能单位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


2013年9月10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中要求“全面落实‘合同能源管理’的财税优惠政策,完善促进环境服务业发展的扶持政策,推行污染治理设施投资、建设、运行一体化特许经营”。


2013年12月17日,国税总局、财政部发布《关于落实节能服务企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进一步明确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所得税优惠政策。


2014年7月28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26号),提出“推广合同能源管理,建设‘一站式’合同能源管理综合服务平台,积极探索节能量市场化交易”。


2015年1月13日,中国银监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印发能效信贷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5〕2号),文中提出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有效控制风险和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加大对以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能效信贷包括用能单位能效项目信贷和节能服务公司合同能源管理信贷两种方式。对于合同能源管理信贷,应建立管理台账制度,逐笔登记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量、节能服务公司应分享收益、财政奖励资金、约定回款金额、实际分享收益和还本付息金额等,定期监测项目节能效益回款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2015年5月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要求“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节能低碳产品和有机产品认证、能效标识管理等机制”。


2015年10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影视等出口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8号),文中提出合同标的物在境外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


 2015年11月19日,国务院印发《关于积极发挥新消费引领作用加快培育形成新供给新动力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66号),提出“大力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


2015年12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8号),文中提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合同标的物在境外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3〕106号文件印发)所附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对应的应税服务范围执行。


2016年3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其中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中同时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免征增值税;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中提出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2016年5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文中将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列入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


2016年6月28日,国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十三五”规划》,提出“激发公共机构节能服务的市场需求,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模式,鼓励和引导公共机构利用社会资本参与节能改造、能源管理”;“推进合同能源管理、合同节水管理,完成600个示范项目。推进节约型办公区建设,中央国家机关本级建成节约型办公区”;“公共机构按合同能源管理改造合同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视同能源费用列支或计入相关支出”。


2016年7月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关于推进多能互补集成优化示范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发改能源〔2016〕1430号)中提出:“创新终端一体化集成供能系统商业模式,鼓励采取电网、燃气、热力公司控股或参股等方式组建综合能源服务公司从事市场化供能、售电等业务,积极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综合节能服务等市场化机制”。


2016年7月1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关于推动积极发挥新消费引领作用加快培育形成新供给新动力重点任务落实的分工方案》(发改规划〔2016〕1553号 )中要求:“大力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


2016年7月23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石化产业调结构促转型增效益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7号)中提出:“大力发展能效信贷、合同能源管理未来收益权质押贷款、排污权抵押贷款、碳排放权抵押贷款等绿色信贷业务”。


2016年10月27日,国务院印发《“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国发〔2016〕61号),提出“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推动节能服务产业健康发展”。


2016年11月24日,国务院印发《“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国发〔2016〕65号),提出“大力发展环境服务业,推进形成合同能源管理、合同节水管理、第三方监测、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及环境保护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服务市场”。


2016年11月29日,国务院印发《“十三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国发〔2016〕67号),要求“做大做强节能服务产业。支持合同能源管理、特许经营等业态快速发展,推动节能服务商业模式创新,推广节能服务整体解决方案。支持节能服务公司通过兼并、联合、重组等方式实现规模化、品牌化、网络化经营” 。


2017年1月5日,国务院印发《“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中提出:“(十一)推进公共机构以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积极推进政府购买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探索用能托管模式”;“(二十四)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重点节能工程”;“(三十五)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合同能源管理推广工程,鼓励节能服务公司创新服务模式,为用户提供节能咨询、诊断、设计、融资、改造、托管等‘一站式’合同能源管理综合服务。鼓励各级政府加大对合同能源管理的支持力度。政府机构按照合同能源管理合同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视同能源费用支出”。


2017年1月19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号)中要求:“开发区要积极推行低碳化、循环化、集约化发展,推进产业耦合,推广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积极参加全国碳交易市场建设和运行”。


2017年1月2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2016版)》,《目录》将“节能项目方案编制和设计、项目投融资、工程施工和调试、设施运营和维护、人员节能培训、节能量测量与验证等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列入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


2017年4月19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的《关于加强“十三五”信息通信业节能减排工作的指导意见》中要求:“建立健全第三方节能服务机制。创新合同能源管理,健全利益分享机制,推广能源费用托管、节能量保证、节能设备租赁等商业模式,满足用能单位的个性化需求”。


2017年12月2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的《关于加快浅层地热能开发利用促进北方采暖地区燃煤减量替代的通知》(发改环资〔2017〕2278号)中提出:“在浅层地热能开发利用领域大力推广采取合同能源管理模式,鼓励将浅层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整体打包,采取建设-运营-维护一体化的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系统运营维护交由专业化的合同能源服务公司”;“对通过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浅层地热能利用项目,按有关规定享受税收政策优惠”;“中央预算内资金积极支持浅层地热能利用项目建设”。


2018年2月2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的《关于提升电力系统调节能力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18〕364号)中提出:“鼓励以合同能源管理等第三方投资模式建设、运营电厂储热、储能设施”。


2018年6月1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要求:“大力发展节能和环境服务业,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合同节水管理,积极探索区域环境托管服务等新模式。鼓励新业态发展和模式创新”。


2018年6月27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中要求“推行节能环保整体解决方案,加快发展合同能源管理、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和社会化监测等新业态,培育一批高水平、专业化节能环保服务公司”。


2019年2月1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年版)》,《目录》将“合同能源管理服务”纳入绿色服务。


2019年2月26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通运输部等24个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推动物流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强大国内市场的意见》(发改经贸〔2019〕352号)中指出:“发展绿色仓储,鼓励和支持在物流园区、大型仓储设施应用绿色建筑材料、节能技术与装备以及能源合同管理等节能管理模式”。


2019年5月12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海南)实施方案》,要求“大力推行园区集中供热、特定区域集中供冷、超低能耗建筑、高效节能家电等,推广合同能源管理,完善市场化节能机制”。


2019年5月16 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工业节能诊断服务行动计划》,提出:“鼓励企业与节能服务市场化组织、节能技术装备提供商等对接,利用合同能源管理等方式实施节能技术改造,并跟踪项目实施情况、评价节能降耗效果”;“选择信誉佳、专业强的市场化组织,采用合同能源管理等多种市场化节能服务模式,为企业提供优质、高效、规范的节能诊断服务”。


2020年3月3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国家标准《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20),新版国家标准替代了《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于2020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标准规定了合同能源管理、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能源基准、节能量等基本概念,并提供了节能效益分享型、节能量保证型和能源费用托管型三种合同参考文本。


2020年5月2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印发的《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 支持民营节能环保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发改环资〔2020〕790号)中提出:“在石油、化工、电力、天然气等重点行业和领域,进一步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放开节能环保竞争性业务,积极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落实好环境保护和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以及合同能源管理、污染第三方治理等税收优惠政策”;“拓宽节能环保产业增信方式,积极探索将用能权、碳排放权、排污权、合同能源管理未来收益权、特许经营收费权等纳入融资质押担保范围”;“鼓励民营节能环保企业进一步创新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模式,根据用能单位特点采用能源托管、节能量保证、融资租赁等新商业模式,推动服务内容由单一设备提供向流程性节能改造、区域能效提升扩展” 。


2020年7月15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七部门印发《绿色建筑创建行动方案》,提出:“推广合同能源管理与合同节水管理”。


2020年10月1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民银行印发《关于支持民营企业加快改革发展与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中提出:“积极探索将用能权、碳排放权、排污权、合同能源管理未来收益权、特许经营收费权等纳入融资质押担保范围”。


2020年12月22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印发《变压器能效提升计划(2021-2023年)》,提出“鼓励节能服务公司创新商业模式,为工业企业提供一站式合同能源管理等综合服务,提供契合用户需求的前期设计、投资建设、产品供应、运营维护、检测认证等综合解决方案”。


2021年3月1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三部门发布的《关于加快推动制造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发改产业〔2021〕372号)中指出:“强化节能环保服务对制造业绿色发展的支撑作用,推进合同能源管理、节能诊断、节能评估、节能技术改造咨询服务、节能环保融资、第三方监测、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环境综合治理托管服务等模式,推动节能环保服务由单一、短时效的技术服务,向咨询、管理、投融资等多领域、全周期的综合服务延伸拓展”。


2021年4月2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发〔2021〕4号)中第七条提出“壮大绿色环保产业。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合同节水管理、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等模式和以环境治理效果为导向的环境托管服务。鼓励公共机构推行能源托管服务”。第二十三条提出“继续落实节能节水环保、资源综合利用以及合同能源管理、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等方面的所得税、增值税等优惠政策”。


2021年4月3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评价技术导则》(GB/T 40010-2021)发布。该标准适用于节能服务公司提供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质量的评价。


2021年6月1日,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印发“十四五”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规划的通知》(国管节能〔2021〕195号)中提到:“坚持市场导向、多方协同,鼓励引入社会资本,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合同节水管理等市场化模式,形成政府引导、机构履责、企业支撑、全员参与的局面”;“鼓励采用能源费用托管等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模式,调动社会资本参与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


2021年7月14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新型数据中心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工信部通信〔2021〕76号)中要求:“支持采用合同能源管理等方式,对高耗低效的数据中心加快整合与改造。新建大型及以上数据中心达到绿色数据中心要求,绿色低碳等级达到4A级以上”。


2021年9月2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中要求:“发展市场化节能方式,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推广节能综合服务”。


2021年9月2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门印发《关于印发全国特色小镇规范健康发展导则的通知》(发改规划〔2021〕1383号)要求:“推行清洁取暖和合同能源管理”。


2021年10月2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的意见》中提出:“推动区域建筑能效提升,推广合同能源管理、合同节水管理服务模式,降低建筑运行能耗、水耗,大力推动可再生能源应用,鼓励智能光伏与绿色建筑融合创新发展”。


2021年10月24日,国务院印发《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国发〔2021〕23号)中要求“加快推广供热计量收费和合同能源管理,逐步开展公共建筑能耗限额管理”;“积极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推广节能咨询、诊断、设计、融资、改造、托管等‘一站式’综合服务模式”。


2021年10月29日,交通运输部发布《绿色交通“十四五”发展规划》(交规划发﹝2021﹞104号)中提出“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积极推行合同能源、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等管理模式”。


2021年11月15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十四五”工业绿色发展规划》的通知发布,提出“创新绿色服务供给模式。推广合同能源管理、合同节水管理、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等服务模式”。


2021年11月16日,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生态环境部联合发布《深入开展公共机构绿色低碳引领行动促进碳达峰实施方案》提出:“鼓励公共机构采用能源托管等合同能源管理方式,调动社会资本参与用能系统节能改造和运行维护,到2025年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3000个以上”。


2021年11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十四五”冷链物流发展规划》提出:“提高冷链物流设施节能水平。鼓励企业对在用冷库以及冻结间、速冻装备、冷却设备等低温加工装备设施开展节能改造,推广合同能源管理、节能诊断等模式”。


2021年12月28日,国务院印发的《“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国发〔2021〕33号)提出:“加快公共机构既有建筑围护结构、供热、制冷、照明等设施设备节能改造,鼓励采用能源费用托管等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积极推广节能咨询、诊断、设计、融资、改造、托管等‘一站式’综合服务模式”。


2022年2月2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印发《关于印发成都建设践行新发展理念的公园城市示范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发改规划〔2022〕332号)中提出:“推行合同能源管理”。


2022年3月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关于印发“十四五”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规划的通知》中提出:“推广合同能源管理、用电需求侧管理等市场机制”;“逐步建立完善合同能源管理市场机制,提供节能咨询、诊断、设计、融资、改造、托管等‘一站式’综合服务”。


2022年3月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十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电能替代的指导意见》。《意见》提出“鼓励以合同能源管理市场化方式推进电能替代”。


2022年5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支持绿色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文中提出,国家从支持环境保护、促进节能环保、鼓励资源综合利用、推动低碳产业发展四个方面,实施了56项支持绿色发展的税费优惠政策。包括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税收优惠: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暂免征收增值税(货物);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暂免征收增值税(服务);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2022年6月23日,工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印发《工业能效提升行动计划》,提出“坚持节能优先方针,把节能提效作为最直接、最有效、最经济的降碳举措”“加大专业化节能服务力度。积极发挥专业化节能服务机构作用,为工业企业、园区提供节能咨询、设计、评估、监测、审计、认证等‘一站式’综合能源服务,推动服务内容由单体设备、单一工序环节向整个能源系统转变。组织开展能源资源计量服务示范,利用计量手段帮助企业节能降碳。大力推广合同能源管理等典型服务模式”。


2022年6月24日,《交通运输部、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邮政局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意见》公布。要求交通运输行业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推动交通运输转型升级、提质增效,加快形成绿色低碳生产生活方式,推进交通运输生态文明建设取得新成效,加快建设交通强国,当好中国现代化的开路先锋。提出“发挥市场机制推动作用。加强政府在碳达峰碳中和的法规、标准、制度等方面的主导作用,充分发挥碳排放权、用能权有偿使用、合同能源管理等市场机制作用,形成政府和市场两手发力的新局面”。


2022年6月30日,住建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城乡建设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提出“大力发展节能服务产业,推广合同能源管理,探索节能咨询、诊断、设计、融资、改造、托管等‘一站式’综合服务模式”。


2022年7月7日,工业和信息化、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联合印发《工业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提出“鼓励企业采用合同能源管理、能源托管等模式实施改造”。


2022年9月7日,国管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鼓励和支持公共机构采用能源费用托管服务的意见》的通知,鼓励公共机构采用能源费用托管服务,调动社会资本参与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推进公共机构绿色低碳转型。《意见》明确了能源费用托管的概念,提出了能源费用托管服务的适用条件和优先对象,规范了能源费用托管服务的操作流程,从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示范引领、做好宣传引导三个方面提出要求,确保各项举措落地落实,切实发挥公共机构的示范引领作用。


2023年1月16日,《国管局关于2023年公共机构能源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安排的通知》(国管节能〔2023〕5号)发布。文件提出“宣传贯彻《关于鼓励和支持公共机构采用能源费用托管服务的意见》,通过观摩学习、推介案例等方式,推广应用能源费用托管服务等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更大力度推动公共机构开展节能降碳改造”。


2023年9月1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2023年版)》的通知(发改运行规〔2023〕1283号)发布。第十条提出“鼓励电力需求侧管 理服务机构开展合同能源管理、综合节能、电力交易、可再生能源 绿色电力证书(简称“绿证”)交易以及碳交易等多元化能源服务, 满足电力用户的差异化能源需求,助力电力用户能效提升、节电降碳”。

上一篇:建筑的零碳电力系统如何实现? 下一篇:全面电气化是实现建筑碳中和的关键一步
官方公众号
官方公众号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周一至周日 9:00-18:00
400 686 0640
Copyright © 2008-2023 版权所有:北京煦联得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京ICP备2023022276号-1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42990号
北京市昌平区TBD云集中心13号楼煦联得总部    邮政编码:102200   BY:WARMLA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