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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解读系列之节能量

【引言】

《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 24915-2020)(以下简称《通则》)作为节能服务产业的国家标准,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建立健全统一的用能量和节能量审核方法、标准、操作规范和流程以及业务模式、付款方式等都提供了参考,对节能服务产业形成有利保障和发展支撑。

——《通则》主要起草单位之一煦联得

节能量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是极其重要的部分,也是用能单位和节能服务公司产生纠纷的高发点。节能量是计算节能效益,也是影响双方分享节能效益比例约定的基础。

因此,《通则》中将合同当中对节能量确定的依据、标准、方法等的约定进行了明确,用能单位与节能服务公司可根据具体项目的实际情况,协商选择符合项目需要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方式。

01—何为节能量?

节能量是满足同等需求或达到相同目的的条件下,能源消耗/能源消费减少的数量。其数量计算,是以满足用能单位同等的需求或达到相同的目的为前提,在同样的运行工况下,通过引入调整量,合理真实的反映改造项目的节能效果。

02—节能量的测量

节能量主要依据GB/T 28750《节能量测量和验证技术通则》等国家标准方法确定,测量技改后的节能量是否达到合同中的约定。既可以由节能服务公司或用能单位负责对节能量进行测量,也可以由双方共同测量,还可以请第三方检测机构负责。节能量确认的目的是为将来付款提供依据。

选择不同测量主体各有优缺点,应考虑技术能力、沟通成本、工作效率、人力及时间成本等因素,由双方协商确定测量主体。为减少争议的产生,建议用能单位和节能服务公司都需要对测量结果进行签字确认。

03—能源审计和能源基准

能源审计是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重要事项,能源审计报告是能耗情况的重要依据,关系到节能量的确定、节能效益的分享。

审计工作可以由节能服务公司或双方共同完成,也可以由双方认可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完成,审计报告必须经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双方确认才能作为确定能源基准的依据。

能源审计期间要包括一个完整的用能周期,以便反映从用能波谷到波峰的用能状况,准确认定能源基准。例如,对用能单位的供暖系统进行节能改造,就需要审计一个完整的供暖季原有系统的用能状况。

04—节能量的计算

节能量并不是直接测量出来的,需要通过比较项目实施改造前后能源使用的变化,再根据条件的改变做适度的调整来得出计算结果,一般约定的比较期间为一年。

节能量的计算公式如下:

节能量=(基准期能耗量-报告期能耗量)±调整量

其中,基准期能耗量代表系统或设备未实施节能措施时的耗能量;报告期能耗量在实施节能及措施后可直接通过仪器仪表测量获得;调整量是为了让节能量报告的结果更加合理,同时剔除基准期和报告期运行工况差别对能耗的影响。

05—节能量的保证

在节能量保证型合同能源管理模式中,节能量保证是其核心要素。当节能量(率)达不到承诺时,差额部分由节能服务公司承担。

节能量保证的风险是节能服务公司的最大风险点,需要综合考虑各方面情况,确定一个科学、合理的节能率数值。并且无论由哪一方负责运行管理,都应遵守合同附件关于“设备节能运行管理规范”的规定。

06—关于节能目标

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中,节能目标是用能单位和节能服务公司双方的共同价值追求。一般建议在节能目标条款中约定一个最低的节能量作为节能目标,再约定一个较高的节能量作为奖励目标,即将节能目标约定成一个节能量区间最合理。奖励的设定用以体现鼓励为社会节能减排做贡献的合同主旨。

资料来源:

[1]EMCA,《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理解与适用

*部分图片来源freepi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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