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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解读系列之节能效益

【引言】《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 24915-2020)(以下简称《通则》)作为节能服务产业的国家标准,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建立健全统一的用能量和节能量审核方法、标准、操作规范和流程以及业务模式、付款方式等都提供了参考,对节能服务产业形成有利保障和发展支撑。

——《通则》主要起草单位之一煦联得

01—什么是节能效益?

节能效益是节能项目实施后报告期(通常为一年或一个能源消耗周期)产生的节能量折合的市场价值,直接体现在用能单位减少的能源费用的支出。

节能效益的体现对用能单位来讲是减少的能源费用支出,而对节能服务公司来讲则是体现在节能项目收益。

其实,节能效益还包括环保减排指标、政府补贴、成品率提高、生产效率提高等多种收益。在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中,直接的节能效益和其它效益都可以分享。

Image: Freepik.com

02—节能效益如何分享?

用能单位和节能服务公司双方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按比例分享所取得的节能效益。而节能项目的设备投资款、安装调试费、技术服务费、合理利润等均以节能效益分享的方式由用能单位从节省的能源费用中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

影响节能效益分享比例的因素包括:节能服务公司投入的成本、产生的节能效益、效益分享期间的长短、项目设备使用寿命期限、信用风险、技术风险、政策风险等。

上述因素是确定节能效益分享款数额的基本依据,不能只单纯考虑买卖设备的价格。

基于公平的原则,可以约定节能效益分享的动态比例,即项目进入效益分享期间,节能服务公司在前期的分享比例应适当高于用能单位,以利于尽快收回投资。

03—节能效益的分享期

节能效益的分享期的起点是项目验收报告签署之日或项目移交用能单位之日,通常情况下持续到合同履行完毕之日。

项目经过验收合格或移交用能单位之日,也意味着项目经过节能服务公司的改造具备了节能能力,项目开始运行即产生节能量,双方即可实现节能效益的分享。

合同履行完毕,用能单位支付完节能效益分享款,意味着节能服务公司已经收回成本和得到相应的利润,根据合同约定设备的所有权完全转由用能单位享有,产生的节能收益也自然由用能单位享有。

Image: Freepik.com

04—节能效益的计算

节能效益根据实际节能量和当年能源产品价格计算。一般来说,同一地区的能源价格相对比较平稳,但也可能因市场变化等原因导致能源价格变动。

节能效益=当期(年)节能量X当期(年)能源价格。

如果能源价格发生较大变化导致双方利益失衡,双方可以通过协商,根据新的能源价格计算节能效益,在达成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

05—知识产权的归属

在合同的执行过程中,虽然是利用了用能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但该工作成果本质上来说是节能服务公司的智力成果,其知识产权从理论上来讲应当属于节能服务公司。

不过,用能单位可以无偿的在其业务范围内充分自由的利用这些专利,节能服务公司应予以协助。

Image: Freepik.com

06—再次强调

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分享节能效益款(价格)相对应的是项目能够带来的以节能效益为主的全部经济效益,而不是设备价款,也不是节能服务公司投入资金的多少。

而项目完成后能够产生的节能量和效益、效益分享期限、项目设备使用寿命期限、相关的技术服务等四项内容,才是影响节能效益分享比例的决定性因素。

总之,节能效益的分享是节能服务公司对风险、收益衡量的结果,同时也是激发用能单位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进行节能改造的重要原因之一。

资料来源:

[1]EMCA,《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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