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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解读系列之设备变更Q&A

【引言】《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 24915-2020)(以下简称《通则》)作为节能服务产业的国家标准,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建立健全统一的用能量和节能量审核方法、标准、操作规范和流程以及业务模式、付款方式等都提供了参考,对节能服务产业形成有利保障和发展支撑。

——《通则》主要起草单位之一煦联得

Q:合同履行一段时间了,设备需要变更,怎么办?

A:通常来讲,为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实现更好的节能效果,节能服务公司可以在合同有效期间随时更新或改进设备或修改有关程序。且用能单位在没有充分理由的情况下,不得拒绝改进意见。

设备的更新、改进、改动、拆除都会影响节能量的变化以及节能效益的分享,事关用能单位和节能服务公司双方的切身利益,因此需要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文件方可进行。

如果用能单位未经节能服务公司同意而拆除设备或进行实质改动,无论是否影响项目的节能量,用能单位仍旧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节能效益分享款。

当节能设备发生变动不能正常运行时,达到一定程度会严重影响双方对节能效益的正常分享,因此有必要采取补救措施,延长双方合同有效期。

另外,对设备或项目进行投保,能有效降低合同双方履约风险,保障项目的顺利实施。可将保险机制纳入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合同商讨范围,并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Image: Freepik.com

Q:设备要被迫关停,怎么办?

A:由于市场或其它情况变化,比如项目有关的能源系统进行大修或建筑物改造,用能单位的建筑物被征收征用或其它原因,造成设备停止或关闭运行时,一般来讲,用能单位应提前至少60天通知节能服务公司,对设备作妥善安排。

任何停止或关闭行为都不能减轻或影响用能单位的付款义务。如果用能单位关闭或停止设备运行而导致合同终止,用能单位应向节能服务公司支付本合同规定的全部款项。

实践中,双方也可以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就征收征用等非因合同一方的过失导致设备停运关闭的情况进行协商,对关停期间的损失承担及合同无法履行的后果等问题协商处理方案。

Image: Freepik.com

Q:用能单位要增减设备或者用能项,如何应对?

A:在节能服务合同履行期间,用能单位基于业务、市场等变化,需要增加或减少用能设备、用能建筑面积、时间、人员等其它用能项,这属于合理的变更。

其它用能项的增减,需要在签署合同时出具明确的技术方案,对项目的用能边界、工况条件等影响节能量变化的重要因素明确划定。

而系统的增减变化必然会影响节能量,但是节能效益的分享数额或分享比例不因此而调整。

要使新系统的节能量在合同中约定的范围内,需要双方配合调整有关数据(如设备参数、额定用能量等所有相关数据),实现系统新的平衡,以达到合同中约定的节能量/节能率。如遇用能设备和其它用能项大幅度增加导致节能服务公司达不到验收标准时,节能服务公司可根据合同主张在一定程度上免责。

Image: Freepik.com

Q:托管型合同中,遇到用能项的增减,应当如何?

A:对于托管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用能单位对用能设备和其它用能项进行增加或减少时,同样需要通知节能服务公司,双方对此履行书面确认手续。应对用能项的增减,应当调整基准能源费用,并相应增减托管费用。

如存在增减设备设施是由节能服务公司投资形成的,双方应当对因变量而投资收益造成的影响进行约定,以平衡双方利益需求。

写在最后

总之,设备的更新、改进、改动、拆除等均需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文件方可进行。在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应对设备履行各自的义务,如遇损坏、丢失等情况,过失方也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资料来源:

[1]EMCA,《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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